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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下议院权力扩大历史过程 第2页

编辑:爱上历史发布时间:2022-01-02 22:33

踏入19世纪以后,下议院曾经历过大规模的改革。在改革以前,君主拥有特权去给予或褫夺一个自治镇的选举权,这使一些不符自治镇资格的地方也获得相当于自治镇的选举权,因而做成了相当严重的溷乱。此外,自1660年以来,由于选区的范围未曾重整过,结果一些原是人口相当的选区,到19世纪时已经人口锐减,但按惯例每个选区却仍可选出两名下院议员。

这些被过份代表的选区在当时被戏称“腐败选区”(rotten borough),而当中最著名的要算老沙伦(Old Sarum)选区和邓尼奇(Dunwich)选区,这两个选区,一个人口只有6人,另外一个更已经陆沉大海,惟它们却仍可在下议院各占两个议席。相反,好几个像曼彻斯特这样的工业城镇,在下议院内连一名代表全城的议员都没有,选民往往只能选出代表郡的议员。此外,当时还有一些“口袋选区”(pocket borough),这些小选区多被地主贵族操控,他们大多内定出候选人,然后再由选民“选出”。

在1831年,下议院通过了《改革草案》,以求纠正上述的种种乱局,但是上议院起先却不愿通过草案。时任首相格雷伯爵遂即建议威廉四世大量册封支持改革的人士为贵族,以便草案在上院通过。经过一番风波后,威廉四世终决定接纳格雷伯爵的建议,惟建议在付诸实行前夕,上议院改变初衷,于1832年正式通过草案。这份法桉世称《1832年改革法案》,又名《大改革法案》。

根据法案,所有腐败选区尽皆废除,各自治镇的投票规则统一,至于人口众多的城镇则直接在下院拥有议席,但不少口袋选区却获得保留。在法案通过以后,下院变得日益独断,而上院的影响力则在这次改革法案危机中受到损害。此后,对于一些在下院获得大比数通过的法案,提到上院时,尽管上院有意否决法案,但也得三思而行。就是在这时开始,首相必须得到下院支持才可留任的看法,渐成为人所接受的政治原则。

选后,阿斯奎斯确定了限制上议院权力的草案必获下院通过。在上院投票前,乔治五世同意了首相的建议,若果上议院不通过此案,将会有500名新册封的自由党籍贵族涌入上院(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议院默许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

结果,《1911年国会法案》迅速生效,改变了两院拥有相等立法权的情况。法案通过后,上院失去对议案的否决权,只保留下拖延的权利,此外,绝大部份的法案都不可在上议院搁置超过三个会期或两个历法年度(《1949年国会法案》通过后更减至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而预算案更不可搁置超过一个月。经此事以后,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上,下院都成为国会中较具影响力的一方。

自17世纪开始,国会议员之职是没有酬劳的,绝大部份的议员都依靠自己的私人收入,或由富有的赞助人资助生计。至于早期的工党国会议员就曾由工会发放薪金,但未几即于1910年被上议院裁定为非法。上议院的裁决,终促使《1911年国会法案》通过向议员发放薪俸。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政府出仕的国会议员,则一直是受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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