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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重农抑商的措施有哪些 第2页

编辑:爱上历史发布时间:2022-05-20 00:07

3、打击商人活动

汉代在重农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打击商人、抑制商人发展,但与秦朝相比,汉代的抑制对象都是“贾人”,不包含先秦时期的工矿业者,也与秦朝的“上农除末”有区别。“禁末”、“除末”是从政治到经济层面的剥夺式的,而“抑商”趋于政治性的,重点打击对象是商人,打击范围也更小了。

不仅汉代及其以前的抑商有所不同,整个汉朝在不同的阶段、时期,各统治者的抑商范围和程度及效果都因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有所差别,如汉初的抑商趋于政治上的,到汉武帝时形成关键期,扩大了对商人的经济打击,到西汉后期及东汉,重农抑商的政策已经成熟,使得重农抑商的理念几乎是伴随中国整个封建王朝。

汉代对商人的打击主要体现在政治和经济两方面。

首先,从政治上看,贬低商人地位。汉代继承了秦朝的七科谪戍和市籍制度,并且极力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汉代统治者颁布了一些辱商的政令,如汉高祖刘邦“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有规定“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官为吏”;汉武帝太初三年、天汉四年,两次征“发下七科谪”。汉朝政府通过对商人一些社会行为及政治权利的限制从而贬低商人地位,间接鼓励人们从农弃商。

其次,从经济上看,一是国家加重对商人的赋税,如汉高祖四年,即公元前203年,公布了按人头进行收税的法令,并对商人及其家庭中妇女的税额加倍征收;汉武帝元光六年发布了对商人征收车船税的法令;

元狩四年公布了“算缗、告缗令”,规定商人、高利贷者等,无论有无市籍,一律算缗,按其货物估价申报纳税,每两千钱纳一算,一算一百二十钱,加重加倍征税。其中凡是对财产收入隐瞒不报,或者呈报不实的,鼓励知情人揭发,被称为“告缗”。如果事情属实,便会有没收全部财产并戍边一年的惩罚。

二是以法令的形式严格规定商业的发展,对利润丰厚的盐铁行业实行国家垄断的“禁榷”制度,从富商大贾手中夺回盐铁贸易的控制权,挤兑、缩减商人的经营范围。此外,还颁布了均输法、平准法,设立均输、平准机构控制全国的商品买卖。

三是剥夺商人对土地的占有权,“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可见,经济上的盘剥与重罚并举,大大抑制了富商大贾与国争利的行为,缓和了国家的贫富差距,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商人对土地的兼并,有利于国家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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