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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真的有四等人制吗 第2页

编辑:爱上历史发布时间:2022-05-20 00:34

此后元朝科举制度断续开展,主要是给南方汉人提供了一个入仕的渠道。元廷借鉴金代经验,将蒙色与汉南分开考试,难度相差甚远,且被选中的士子授官也有差异,“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汉人从七品”。此外,元廷任命官员时也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各级行政长官首选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则时有不同但都分列其后。

其二的赋税制度便是涉及到各族平民百姓的基本生存问题。蒙元征服中原之初,难以查明的是元廷统治者究竟是出于休养生息还是不懂经略农耕的原因,元政府并未像印象中残暴统治者那般对百姓强收重税,反而轻徭薄赋、迅速得到南宋治下人民的认可和归附。元中期往后,国家开销增大加剧,统治者便以各种苛捐杂税来获得国家资产,但所取赋税在中国古代仍处于较低水平。人民生活的恶化并不来自于大量赋税征收而至无法存活,主要的原因还是元廷治理国家水平的不足导致人民饥无所食,最终揭竿而起。

其三是刑法差异也是为人们误解最深的制度。常有传言元朝时期蒙古杀汉人不违法,但汉人倘若伤害蒙古人便是死罪一条,这个传闻并非空穴来风,元朝统治时期刑讯审查对蒙古人确实有极大的优待,但对汉人也并非毫无自卫权力。蒙古色目人犯罪一般交由宗正府判决,而汉南案件则由刑部处置,但因元廷疆域过大,蒙古色目人案件其后也有部分交由刑部管理。

元法规定杀人偿命,并赔付死者家属五十两银,但蒙古人杀死汉人仅罚从军出征,并罚粮银,且蒙古、色目人违犯律法并不需要按照刑律于手臂或脖颈刺字。此外倘若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能迅速报官,倘若还手要被问责。

元朝的统治者来自于草原之上的蒙古族,入主中原后采取对本民族的优待政策实为常理,汉人地位低下也不可否认,但也并非到主人和奴隶的地步。人们常有误解蒙古人可随意杀害汉人而不违法,上述已有说明,蒙古人杀害汉人并不能逃脱处罚,只是不用偿命。

此外那汉人伤害蒙古人必然会处以极刑吗?《元史》曾记载汉人殴伤蒙古人被诛杀,但终此书也仅有一例类似事件,并不足以说明汉人殴伤蒙古人就会招致杀身之罪。

三、“四等人制”之辩驳

笔者行述此文并非为元朝民族身份制度翻案,只是不愿继续以讹传讹,终元一代近百年,汉人相较于蒙古人始终处于劣势,各方面从未能获得相应的平等对待,这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元代的民族身份区别对待制度并不是后世学者所总结的“四等人制”,蒙古人和汉人之间并不是奴隶的从属关系,而是普通和特权的差异。这种区别对待虽说是对汉人的欺压和不公,本质上来说应该是对蒙古人的优待。

生活在元代的汉人基本权利自然不能与唐宋明相提并论,但元代汉民也并非印象中那般猪狗不如,这点连明太祖朱元璋都予以承认:“元虽夷狄,入主中国,百年之内,生齿浩繁,家给人足,朕之祖父亦预享其太平。”

笔者一直坚持一个观点,在古代封建社会,无论统治阶层民族身份,处于被统治的底层人民的生活从来没有得到过史书所载的盛世幸福,民众的生活永远只是处于维持生计上下而已。而到每一个王朝末期均是人民生活难以为继之时,纵然是爱民心切的明末崇祯时期,中原大地叛乱屡平不止不正是拆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谎言最好的论据吗?

元末也不例外,政府统治已经陷入崩溃,百姓生活难以为继,但人民揭竿而起是因无法存活,只不过元廷外族统治者的身份,为这个千年规律打上了不一样的烙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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